新京报讯(记者张静姝)分手后,男方给过的“定亲钱”和“三金”到底算赠与还是彩礼?近日,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。刘先生与王女士订婚后未登记结婚便分道扬镳,女方虽退还了大额彩礼,但拒还1.8万元“定亲钱”及2万元“三金”费用。法院最终认定,只要是以结婚为目的、按习俗给付的财物,均应认定为彩礼,判决女方全额返还。
新京报记者了解到,刘先生与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,2023年初,二人开始交往并订婚,其间始终未共同生活。刘先生以结婚为目的,向王女士给付1.8万元“定亲钱”、18.8万元彩礼及2万元“三金”。刘先生称,2023年10月,王女士大姐通过微信视频通话的方式提出退婚,后双方解除婚约,但王女士仅退还18.8万元彩礼。刘先生遂诉至法院,要求王女士返还“定亲钱”以及“三金”共计38700元。
王女士辩称,“定亲钱”与“三金”属于恋爱期间赠与及婚礼筹备开支,并非彩礼。且婚约解除是刘先生单方反悔所致,她大姐的陈述并非自己的意见。现因刘先生反悔,迫不得已通知亲朋好友取消婚礼,给她带来了巨大压力,刘先生存在过错,因而不予返还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刘先生给付的彩礼、“定亲钱”“三金”均以结婚为目的、按习俗给付,应认定为彩礼。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亦未共同生活,符合彩礼应予返还的法定情形。双方因感情基础薄弱,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,属于婚姻自由范畴,对此均不存在过错。最终,法院判决王女士返还刘先生“定亲钱”与“三金”共计38700元。
法官提示,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,价值通常超出一般礼节性赠与范围,与恋爱期间小额红包、节日礼品、日常消费等无偿赠与有本质区别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规定,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;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;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。适用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实践中,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还需综合考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、彩礼数额、过错程度、孕育情况及当地习俗等因素,合理确定返还比例。
昌平法院提示,婚约往来中,要明确各类款项的给付性质,妥善留存转账记录、聊天记录等凭证。若婚约无法继续履行,双方应诚信相待、理性处置,避免矛盾激化,真正“让婚姻始于爱,让彩礼归于礼”。
编辑 彭冲 校对 贾宁